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外贸出口持续增长的实施办法

©原创   04-27 15:34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一)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存量奖励。对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年度存量为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贸企业,按1美元奖励0.5分人民币;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企业,按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3000万美元至4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按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4000万美元以上(含4000万美元)的按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存量以企业本年度与上年度出口总额中最小的出口额为准)

(二)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额奖励。对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同上年度出口额比,增额达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按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增额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按1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增额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按1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增额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1美元奖励6分人民币;增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美元奖励7分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对已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新增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出口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0万元,鼓励生产性外贸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知名展会,对参展企业人员差旅费、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补贴。参加“广交会”(广州)、“华交会”(上海)、“高交会”(深圳)等国内展会,每个展位补贴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参加境外展会,每个展位补贴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按企业提供的参展合同、发票、机票、护照、展位照片等为参展依据,按出口额大小顺序扶持)

(五)鼓励经营性外贸企业出口。对在本市注册的经营性外贸出口企业可纳入总部经济管理,对年出口达一定规模的经营性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奖励;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根据全年工作目标任务自行与外贸公司签订“一企一策”奖励政策。(按每出口1美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分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自行负责)

外贸出口额以黄石市商务委提供的海关数据为准。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700万元,用于支持商贸业发展和外贸出口,如所需资金超出700万元,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追加资金。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落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外贸出口奖励政策依据本办法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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