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办理县(市)管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九)设定依据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十)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基金会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原始基金、类型等事项的变更。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三)申请材料
序列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1.1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3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直接登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4 | 离任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5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
1.6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1.7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2 | 名称变更登记 | ||||
2.1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3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2.4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2.5 | 《基金会机构印章备案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雕刻印章备案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6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3 |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3.1 |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3.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3.3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3.4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3.5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4 | 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 ||||
4.1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4.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4.3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4.4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5 | 住所变更登记 | ||||
5.1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5.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5.3 | 《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5.4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
5.5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5.6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6 | 原始基金变更登记 | ||||
6.1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6.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6.3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6.4 | 章程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6.5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6.6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7 | 类型变更登记 | ||||
7.1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变更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7.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审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7.3 | 章程草案《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7.4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7.5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
2.表单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机构印章备案表》
《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3.申请材料范本
网上下载:http://www.hbshzz.gov.cn《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十四)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样本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六)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七)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八)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十九)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查询网址:http://www.hbshzz.gov.cn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