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和征收残保金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09-05 14:58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2018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向大冶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年审资料:

1.《大冶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用人单位2018年已安置残疾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2018年已安置残疾人职工1-12月银行工资流水或工资凭证原件;

5.用人单位在2018年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三)年审时间: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四)年审地址及联系方式:大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新冶大道华润燃气公司旁残联801室),联系电话:0714-8843209,QQ群:319255328。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工作

(一)缴费对象:

2018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缴费资料:

所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申报缴费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各辖区税务办税厅进行缴费申报: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的《大冶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3.提供本单位201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财政预算批复、财务报表或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

4.主管市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缴费时间: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申报缴费方式: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安置残疾人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免缴残保金的单位)应在上述征期内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办税厅现场申报两种途径,申报残保金。

三、残保金计征标准

(一)全市各用人单位均须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我市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4437元)。

(四)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但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保障金,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黄财社发〔2018〕2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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