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办理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十)设定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一)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十二)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四)申请材料
序列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 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 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2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还需提供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 纸质版 电子版 | 复印件1份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租赁合同范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2份 |
4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以实物出资还需评估报告)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载明非营利性。(范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单位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7 | 章程草案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3份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9 | 负责人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负责人基本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复印件各1份 |
10 | 从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复印件各1份 |
11 | 执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职业人员基本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复印件各1份 |
12 | 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参照范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13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党员基本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负责人基本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内部分设办公机构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雕刻印章备案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备案表》 | 网站下载http://www.hbshzz.gov.cn | 开设对公账户备案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
18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备案 | 纸质版 电子版 | 复印件1份 |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
2.表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3.申请材料范本
(1)申请书范本
(2)租赁合同范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十五)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七)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八)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九)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二十)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查询网址:http://www.hbshzz.gov.cn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