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林、刘连青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安平路6号1栋3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1254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长林 刘连青
2024年7月2日
石长林、刘连青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安平路6号1栋3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1254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长林 刘连青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