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源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北门路25号1栋4单元4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3)第010107169-1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源
2024年7月2日
刘小源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北门路25号1栋4单元4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3)第010107169-1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源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