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服务指南

09-09 16:11  

FWZN-42028100000001107707000100428001-201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服务指南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7日发布

2019年5月7日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01107707000100428001

(三)办件类型

 □其他     □ 承诺件     ☑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监察室   

(十)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6)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7)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8)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十五)申请材料



(十六)结果名称

1.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卫生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在终点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乘坐1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牌下车即可到达。

(二十一)中介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窗口申请。

(二)受理

窗口受理时,申请材料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符合即办件办理条件的,按照即办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结并制证发证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中止

无中止条款

(五)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9812。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B区市卫生健康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12。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可通过电话咨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电话号码:0714-8769812。

(四)物流快递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大冶市卫生健康局监察室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714-8606285。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附件: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doc;(范本)

2.《卫生许可证》.jpg(结果样本)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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