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服务指南

09-09 15:27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3子项)

1.1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2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3闲置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2子项)

2.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3、因教学、科研、医用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子项)

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2子项)

5.1户外广告设置

5.2 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7、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8、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9、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2子项)

9.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城市建设需要)

9.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居民生活、安全需要)

10、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1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3子项)

1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1.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1.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2、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

1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5、燃气工程施工、经营、改动许可(4子项)

15.1燃气工程报建审批

15.2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5.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5.4燃气供气场站许可

1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权属关系证明

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退代的证明

5、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拟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8、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书面申请

2、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 权属关系证明

4、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退代的证明

5、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 拟关闭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8、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闲置城市环卫设施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书面申请

2、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 权属关系证明

4、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退代的证明

5、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6、 拟闲置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7、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8、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

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二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第二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书面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案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环卫专业设备详细清单及图片

5、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6、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证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7、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8.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二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第二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书面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明

4、企业环卫专业设备详细清单及图片

5、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含冲洒水车、推土机、压实机等)证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6、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8、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9、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0、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11、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12、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13、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 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因教学、科研、医用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

家畜家禽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三条。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证明材料       或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畜政府批文1份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处置核准(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第101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单位、改建或新建面积)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一即可)1份

4、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1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4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冶价工服[2014]70号

收费标准:渣土处置 6.00元/立方米; 门面装修 4.00元/平方米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处置核准(延期)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第101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单位、改建或新建面积)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一即可)1份

4、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1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4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冶价工服[2014]70号

收费标准:渣土处置 6.00元/立方米; 门面装修 4.00元/平方米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设置地点、材质、规格、设置形式等打印件1份)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设置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及规划等相关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及原始照片(实景合成效果彩图3份,原始照片1份);

5、户外广告设置地点方位图

6、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及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户外广告牌的结构、尺寸、材质、施工图纸)及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4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设置地点、材质、规格、设置形式等打印件1份)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张贴、张挂宣传品效果图和设置地段示意图

4、张贴、张挂宣传品规格

5、与张贴、张挂宣传品建筑物、设施业主(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

6、张贴、张挂宣传品设计方案及安全承诺书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4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4、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及效果图1份

5、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6、恢复原状(含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承诺书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执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见附件)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规划盖章)一份

4、1:500绿化施工图一套

5、红线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事程序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0.5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规划盖章)一份

4、1:500绿化施工总平面图一份

5、1:500绿化竣工总平面图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注明红线范围、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竣工绿地率等)

三、办事程序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0.5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因城市建设需要)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树木、绿地权属人或养护管理责任人意见表

3、绿化植物及附属设施清单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用地红线图)

6、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或绿化恢复方案

7、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办事程序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0.5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因居民生活、安全需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树木、绿地权属人或养护管理责任人意见表

3、绿化植物及附属设施清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用地红线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份

6、初步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及其附图

7、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办事程序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0.5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零七项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个人申请须提供所在社区签署的意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项目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份

4、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

5、绿化调整方案图、绿化补偿方案、绿化移植方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许可(0.5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9项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二条;

4、《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14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9项 ;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二条;

4、《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14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9项

3、《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140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申请材料

1、提出申请(申报挖掘原因、时间、地点、面积)、并填写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涉及城市道路交通的须有交警部门核准意见)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执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 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  

2、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执行《关于颁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建[1996]324号 ) (见附件)

六、 联系电话:0714-8764683

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

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
第三条、 第二十八条

2、《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40号令)
第二十六条

二、 申请材料

1、申请方需提供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包括特殊车辆的行驶时间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表

2、车辆通行路图和特殊车辆的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复印件

3、通行保护措施及方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6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

收费依据: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执行《关于颁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建[1996]324号 )
收费标准:1000元 每公里。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4、《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施工方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2、《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3、《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80号令,2011年省政府令第350号修正)第十六条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停止供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停水施工方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燃气工程报建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燃气工程报建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经法定机构审查的施工设计图等材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九条、第十三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年]2号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4、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4、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5、燃气设施改动前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证明

6、燃气设施改动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施工组织设计

8、取得的安检、消防、质监、环保等专业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或证明文件

9、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专项资质、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

10、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

11、改动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燃气供气场站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第111项;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5、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液化气供应点面积不得小于20㎡,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汽车加气站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6、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抢险抢险人员及设备

8、安全评价报告(汽车加气站)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103项。

二、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行政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4、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三、办事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许可(1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714-876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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