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十)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七条。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五条。
4.【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 水政〔1992〕7号)第三条。
5.【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七条、第十条。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行业、港口岸线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明显不利影响;
(2)符合项目所在地防洪标准和有关《河道管理规范》、水利行业《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明显不利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后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水环境、水资源安全的无明显不利影响;
(6)不得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条件。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1、许可申请文件(申请书(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一份(拟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拟留);涉及地下工程和桩基施工、地质勘探的,需另提供建设及施工(勘探)单位的行政、技术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拟留));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发改委立项(核准制)或项目建议书(备案制)许可文件、国土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文件、涉及岸线使用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工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一份、拟留)、地质勘探(钻孔所在堤段的桩号、钻孔平面布置图及一览表、施钻和封孔技术方案、保证封孔质量的措施)(原件一份、拟留);地下工程和桩基施工(项目施工图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工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原件一份、拟留);
4、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地质勘探除外)(原件一份、拟留);
5、涉及入河排污口的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拟留)。
(十六)结果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复
(十七)结果样本
无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书面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审查书面材料。许可机关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出具核查报告。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
(四)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领取《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复》。
(六)中止
项目不符合防洪法律及规范要求时中止。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4-8769844
2.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9847、办公室电话0714-8769848
市水务局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714-8763073;
网上监督投诉。
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