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服务指南

09-09 09:48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十)设定依据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1)《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8月7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全文。

(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全文。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第6项 防洪综合评价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a)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b)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c)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d)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f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g)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h)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6〕534号)进行编制。

3、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5)《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规定:“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条规定:“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六条规定:“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2.受理条件

一、(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防洪,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1)由具有相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拟建涉水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3)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三、(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不利影响可通过措施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

(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

3.禁止性要求

(十二)受理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包含在内)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包含在内)

(十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2. 申请人提交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 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图(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4. 申请人提交的防洪工程及设施补救措施的承诺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 申请人提交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6.若涉及影响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交与第三方的协商意见或第三方承诺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十六)结果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批复

(十七)结果样本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书面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审查书面材料。许可机关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出具核查报告。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


(四)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领取《洪水影响评价批复》。


(六)中止


项目不符合防洪法律及规范要求时中止。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4-8769844


2.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四)物流快递



(五)网上支付



(六)常见问题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9847、办公室电话0714-8769848


市水务局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714-8763073;


网上监督投诉。


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空表)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省水利厅)(空表)


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长江水利委员会)(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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