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慈善组织认定许可 服务指南

09-05 16:26  

县级慈善组织认定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县管慈善组织认定许可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县级慈善组织认定许可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九)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条、第十条。

(十)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序列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材料性质材料份数
1申请书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2承诺书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3会议纪要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4章程草案网上提供示范文本
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5《章程核准表》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6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申请人(单位)自备
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7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人(单位)自备由社会审计部门出具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提供
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2.表单

   《章程核准表》

3.申请材料范本

网上下载:http://www.hbshzz.gov.cn《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十四)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慈善组织认定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样本

《慈善组织认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六)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七)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八)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十九)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慈善组织认定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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