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慈善组织认定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县管慈善组织认定许可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县级慈善组织认定许可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九)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条、第十条。
(十)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序列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申请书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 | 承诺书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3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4 | 章程草案 | 网上提供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5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6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7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由社会审计部门出具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8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业务主管单位提供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
《章程核准表》
3.申请材料范本
网上下载:http://www.hbshzz.gov.cn《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十四)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慈善组织认定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样本
《慈善组织认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六)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七)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八)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十九)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慈善组织认定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