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服务指南

09-05 16:09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及其组织办理县市区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九)设定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11年12月19日通过修正)第十五条

1.申请时限:60日。

2.受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根据公墓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批准筹建或不予筹建的决定。

(十)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十二)申请材料

1.筹备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所在地政府正式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2.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公益性公墓材料目录


(十三)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兴建---殡仪服务站或骨灰堂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复》。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样本

《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兴建---殡仪服务站或骨灰堂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五)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六)办理时间

(十七)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时制时间下午3: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八)办理地点: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十九)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报人通过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申请。

(二)受理。达到前置许可范围内,提交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印发文件。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兴建---殡仪服务站或骨灰堂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复》。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6-8764680。

(二)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大冶市民政局604办公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或0714-8765171。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电话投诉:8760583。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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