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ZN-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18002-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x月x日发布
2017年x月x日实施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办理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18002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十)设定依据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3 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2 | 企业章程文本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3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4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5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这么及其复印件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6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五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十六)结果名称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二号楼.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在终点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乘坐1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牌下车即可到达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出具车辆卫星动态监控设备安装证明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出具接受材料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单位(人),由申请单位(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中止
若申请单位(人)因违纪违规问题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一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无
(二)咨询
窗口咨询,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咨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电话来查询办理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0714-8769870。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2、电话1、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大道53号(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3161958。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JPG(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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