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4日发布
2019年6月14日实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22002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十)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应当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3 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2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3 |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4 |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5 |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6 |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
其他要求:
(十六)结果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证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咨询电话:0714-876987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在终点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乘坐1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牌下车即可到达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出具接受材料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单位(人),由申请单位(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中止
若申请单位(人)因违纪违规问题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一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无
(二)咨询
窗口咨询,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咨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电话来查询办理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0714-8769870。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大道53号(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3161958。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