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寻衅滋事案件 公开惩处彭楠等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

©原创   08-06 09:42   潘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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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楠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及其他两起寻衅滋事案等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楠、陈敬龙、程良龙刑满释放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并吸纳被告人曹金安、柯军军等人为催款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楠、陈敬龙、程良龙插手民间纠纷,组织被告人曹金安、柯军军、何祥雄、陈康等人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言语威胁、任意强拿、毁损他人财物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索债,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彭楠、陈敬龙、程良龙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曹金安、柯军军、何祥雄、陈康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另查明,被告人柯伟豪为追讨债务,委托义发信息咨询公司进行催讨,被告人张柱亚纠集被告人陈敬龙、彭楠等人,有组织地采取跟踪、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针对刘某及其家人、亲戚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柯伟豪、张柱亚为首要分子,以陈敬龙、彭楠、周路、柯军军、何祥雄、项武瑞、李峰、曹金安等人为成员的又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6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3起。大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楠、陈敬龙、程良龙及被告人柯伟豪、张柱亚经常纠集他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同时符合恶势力及犯罪集团的全部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大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彭楠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2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八年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大冶法院同日对曹剑锋等另外两起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曹剑锋、曹文质、邹治伟、马丽君4名被告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曹剑锋等4名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杰在看护施工场地期间,伙同他人对无辜群众左某实施殴打,造成左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体现了大冶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坚决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大冶政法机关着力维护全市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的坚强意志。大冶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黄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既坚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案件攻坚”关键时期,全市政法机关将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劲东风,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全市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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