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敬华、彭则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37号5栋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235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万敬华 彭则申
2024年6月13日
万敬华、彭则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37号5栋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235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万敬华 彭则申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