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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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7月14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明晰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对推进“政府抓面、部门抓线、消防抓点”的社会化消防格局,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提升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主要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多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新要求、新标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有必要强化顶层设计,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明晰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压实我省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瓶颈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火灾责任追究制度,有必要制定出台《规定》,对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4章18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框架编写。

第一章是总则,共有3条(第1-3条)。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规定》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消防责任划分也进行了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是工作职责,共有9条(第4-12条)。充分吸纳《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政策文件,以清单形式细化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机构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详细职责,同时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新组建的部门的消防工作(如: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等)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另外,根据职责调整,重新对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划分。

第三章是责任落实,共有5条(第13-17条)。固化工作经验,明确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等情形,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实施约谈。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机制,明确责任人履职责任边界,明确地方领导干部和消防执法人员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予以保护鼓励,切实有效保护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也明确了消防救援队伍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予以免责的情形。

第四章是附则,共有1条(第18条)。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致力于解决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难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职责明晰。以清单形式细化了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机构和政府以及部门的职责,涉及国家机构改革新组建、调整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也得到明确。

二是制定责任落实方式。从工作机制着手,明确了督促、追责、考评、奖励等制度,增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使制度落实有了抓手,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是固化管理工作经验。将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经验提炼,明确各级政府需建立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统筹解决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上增加了约谈。明确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实施约谈的情形。

五是划清履职责任边界。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机制,明确责任人履职责任边界以及地方领导干部和消防执法人员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予以保护鼓励,切实有效保护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也明确了消防救援队伍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予以免责的情形。

(资料来源: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责编丨陈  雪

编审丨范先浩

监审丨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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