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3万余元彩礼 共同生活6天闹离婚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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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吴丽芬 记者 熊业欣)“要离婚可以,但彩礼必须一分不少退给我!”刚结婚不久的女方小兰(化名)与男方阿亮(化名)闹离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仅6天,23万余元彩礼何去何从?近日,市法院审理一起彩礼纠纷,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6万元。

小兰与阿亮在外地工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阿亮根据当地风俗及小兰父母要求,先后向小兰给付彩礼及“三金”费用共计23万余元。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3天,小兰继续去外地工作,春节后两人又在一起生活了3天。小兰多次要求阿亮前往其工作地共同生活,但阿亮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心灰意冷的小兰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如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彩礼和“三金”是父母、家人的积蓄和借款,要求原告返还。

原告诉称,彩礼系被告阿亮自愿赠与行为,不应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0万元及购买“三金”3万余元属彩礼性质。被告赠与彩礼行为是为了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举办婚礼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仅6天,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开启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赠与原告彩礼的目的和结果不能实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时购置嫁妆、办理酒席等实际支出费用情况,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3万余元的请求,酌定为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了涉彩礼类案件处理的三个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责编丨璩  靓

编审丨范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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