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

04-29 17:09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决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评价制度。

一、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有利于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府对市场、保障资源配置干预过度或不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依托现有的12345、12315热线电话、政务咨询电话,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二)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 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 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2.市直部门收到对各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应当受理。

3.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层层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 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 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爱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二)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投诉举报回应与受理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街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

(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 织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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