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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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刘娟)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5月5日,记者从市信访局获悉,自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共6章50条。本报将分两期刊发条例主要内容。

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打击报复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责编丨姜   皓

编审丨范先浩

监审丨叶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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