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内财物4000元获刑4个月

04-22 09:51  

大冶市一男子朱某盗取市区路边轿车内财物一案,近日在大冶市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11月某日凌晨,朱某在某街道附近,将柯某停放在路边车内装有3000余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的手提包盗走。当晚,朱某将盗取手提包内的银行卡通过一通讯店盗刷1000余元。公安机关接到柯某报案后,迅速锁定朱某,将其抓获。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其他案件嫌疑人的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将其抓获。同月26日朱某家属代为赔偿柯某4000余元。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协助抓捕其他案件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朱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车内放有财物会引得有心之人“记挂”,且多用砸、撬等野蛮方式实施盗窃。轿车不是保险箱,贵重物品不宜脱离管理,在车上单独存放。同时告诫,“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盗窃的财物不仅要返还,还将面临财产刑的惩罚,届时“偷鸡不成蚀把米”悔之晚矣!

通讯员丨陆青 

责编丨肖艾虹

编审丨姚文婷  吴海燕

云上大冶政务服务邮箱:

zwfw456789@163.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