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部分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的通告

01-05 10:33  

为确保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所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意见,市民政局督促长年未开展活动、组织机构不健全、连续两年未年检等15家(名单附后)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依法予以通告。


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被督促的社会组织应到各自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办理社会组织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用及出行将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由此造成的严重违法失信后果均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714—8764832  

地    址: 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二区7055室

附    件:督促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大冶市民政局

2021年1月 4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