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首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三年二个月

08-10 16:02  

近日,大冶法院依法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7月,张某通过网络购买采集类软件来收集,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发送木马病毒程序控制他人电子设备盗取等多种方式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360余万条,并联系下线买家出售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20万余条,以微信扫码或比特币的方式结算,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比特币并非我国合法流动的货币,不应将张某获得的比特币数额折算为人民币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是按人民币计价,由买家按双方约定的比特币数额支付信息资料对应价款,该人民币价款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扣押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引发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深度交融,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十分重要。


法条链接:《刑法》、《民法典》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通讯员丨潘均衡 李笑亲

责编丨李雅维

编审丨袁媛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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