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关于黄石市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黄人社函〔2020〕10号),现就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征内容和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免征按月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二)免征时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
(三)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的办理: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免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申请7月份以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最后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根据《黄石医疗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黄医保发〔2020〕3号),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我市参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对符合减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4%。
(二)减征期限:2019年末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即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基金统筹区域,减征减征期限为2个月,即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
(三)缓缴政策: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基础上,缴费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石政规【2016】7号)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现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末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