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医药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申请的公告

04-08 09:55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黄人社发[2016]21号)和市医疗保障局《黄石市医疗保障事权划分实施意见(试行)》(黄医保发[2019]7号)文件精神,拟增加部分医药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0年4月8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尚未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地点:大冶总部经济中心1区11023室 柯

联系方式:0714-8719236 18986588305

申请表格由大冶市医疗保障局11023室提供


三、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

1、《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可外服务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及业务报表(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请时的会计报表);

6、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的书面报告;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职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

1、《大冶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登记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请时的会计报表);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黄石市、阳新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纳入大冶医保定点管理的,先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申请通过后,自愿向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供与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纳入大冶市医保定点。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8日

责编丨卢异光

编审丨吴海燕  甘艺桦

总编审丨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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