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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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大冶报道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敦促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  12月6日止,凡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在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非法组织、参与信访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并将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或者帮助伪造证据提出非法诉求参与信访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喊口号、拉横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以自杀、自残相要挟,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以及攀爬建筑物、铁塔、树木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短信等制作、复制、散布信访事项有关虚假信息,或者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十一)赴省进京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

(十二)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赴省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信访人员,依法从重打击;

(十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大冶市公安局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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