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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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引进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早日建成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冶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市招商局负责项目保证金的收缴,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 项目保证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合同签订后,投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项目保证金。

工业项目统一按项目用地每亩2万元缴纳项目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农业项目投资额在亿元以下的缴纳项目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缴纳项目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项目投资额每增加一个亿元,项目保证金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商贸服务业项目和文化旅游业项目缴纳项目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保证金的缴纳必须由投资方账户缴入市招商局指定的账户。项目保证金的退还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返还给项目落户的乡镇、街办等单位作为征地款。

   第六条  投资方如有其它特殊原因需提前退还保证金的,由投资方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足额缴纳或不缴纳项目保证金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投资方交纳项目保证金后,才能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大冶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邮政储蓄银行大冶支行

10011137517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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