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引进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早日建成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冶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市招商局负责项目保证金的收缴,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 项目保证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合同签订后,投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项目保证金。
工业项目统一按项目用地每亩2万元缴纳项目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农业项目投资额在亿元以下的缴纳项目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缴纳项目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项目投资额每增加一个亿元,项目保证金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商贸服务业项目和文化旅游业项目缴纳项目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保证金的缴纳必须由投资方账户缴入市招商局指定的账户。项目保证金的退还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返还给项目落户的乡镇、街办等单位作为征地款。
第六条 投资方如有其它特殊原因需提前退还保证金的,由投资方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足额缴纳或不缴纳项目保证金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投资方交纳项目保证金后,才能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大冶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邮政储蓄银行大冶支行 | 10011137517001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