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服务指南

09-16 14:50  

FWZN-42028100000001107689500205003001-2019   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服务指南   大冶市统计局

2019年5月21日发布

2019年5月21日实施

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01107689500205003001

(三)处罚种类

警告和罚款

(四)实施机构

大冶市统计局   

(五)设定依据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通过)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失密、泄密的,按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立案

通过举报、巡查、数据质量核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四)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四、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数据质量核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等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六、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列表: 1、违法行为: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节: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处罚标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失密、泄密的,按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法程度: 其他     处罚方式: 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最小金额:1000     最大金额:10000     额外加罚:0     额外加罚数额:0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大冶市人民政府6楼大冶市统计局.大冶市统计局法规科

交通指引: 大冶市统计局(大冶市湛月路1号大冶市人民政府6楼) 公交4路、10路到地质大队站下,步行602米。 公交12路到大冶老干部活动中心下,步行471米。 网上办理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咨询电话: 0714-8712327

八、监督投诉

(1)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人民政府六楼统计局法规科603。 (2)电话监督投诉。电话:0714-8713996。 (3)邮箱监督投诉。邮箱:dyt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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