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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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ZN-42028100000057695929X00605000000-2018   行政执法监督

服务指南   市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发布

2018年9月30日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监督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57695929X00605000000

(三)实施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四)设定依据

【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四)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和处理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规章】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无         

四、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抽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目的等;2.检查责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3.处理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4.监管责任:被通知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被建议机关收到监督检查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五、责任事项依据

1-1.《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1-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2-1.《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有下列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不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二)明知行政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而采取放任和纵容态度的;(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损害而无动于衷或互相推诿,不予处理的;(四)借执法监督检查假公济私,对严格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予以诬陷的。对因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通知书和建议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制发。4.《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通知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被建议机关收到监督检查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

六、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大冶市湛月路1号.法制办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0711-8713433

七、监督投诉

0714-8764141、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  大冶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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