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本市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十)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四十八条;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规章】《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第六条。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6) 县级:辖区内地表水日取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地下水日取水量在2000 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装机容量水电在5万千瓦以下、火电在30 万千瓦以下的发电取水; 边界河湖日取水量200 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5.市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6.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8.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
9.基坑排水等临时取水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意见(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
(十六)结果名称
《取水许可证》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4 个工作日)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4-8769844
2.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9847、办公室电话0714-8769848
市水务局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714-8763073;
网上监督投诉。
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