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第三章第七条。
【规章】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第三章第七条。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2号)第二条。
审批范围及条件
县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项目建议书审批
1.由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文本(可由项目申请人自行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不由项目单位提供;已列入有关专项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由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和招标核准申请表;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6.节能审查意见(按照《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7.港航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仅指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不由项目单位提供)
2.由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项目建议书1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15个工作(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名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
2、特别程序时限:30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主要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