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ZN-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29000-2019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服务指南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4日发布
2019年6月14日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法人、其它组织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29000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十)设定依据
1、《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4、《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施工许可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项目
(2)符合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3)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4)全市国省县乡干线一、二、三、四级公路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4 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施工许可申请书 |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2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4 |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5 |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批复) | 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6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7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8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9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自备 | 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 纸质版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十六)结果名称
1.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二号楼.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在终点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乘坐1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牌下车即可到达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出具接受材料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单位(人),由申请单位(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中止
若申请单位(人)因违纪违规问题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一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无
(二)咨询
窗口咨询,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咨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电话来查询办理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0714-8769870。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大道53号(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3161958。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14)7`U`7Y@R]04Z2J8VH~V.png(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