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决卢某承担补植复绿费用人民币969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卢某相互邀约携带手锯、蛇皮袋来到大冶陈贵镇天台山风景区准备采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二人在风景区找到一棵野生红豆杉树,由胡某爬到树上,使用手锯锯、用手掰扯、脚踹树枝等方式从红豆杉树上分离出大量的树枝、树叶。卢某在树下将分离物装进蛇皮袋中准备带走时,被护林员发现,胡某被当场抓获,卢某逃离现场。经认定,被毁坏的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胡某、卢某的行为影响该株红豆杉的正常生长。
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卢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大冶法院通过审理此案,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和了解,实现了司法监督向社会治理的有效延伸,通过公益诉讼呼吁全社会共同树立“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