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8年2月1日颁布)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二、申请类别和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三、受理部门(范围)
(一)内地居民(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三)驻冶部队军人可在大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四、申请所需材料
本省居民在大冶就近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需提交下列材料;外省居民在大冶就近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需按其户籍地办理要求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上填写打印);
(二)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理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五)、按规定提交指纹信息;
(六)、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七)、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项目变更加注的、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符合加急办证条件,申请人需出入境部门提供加急服务的,申请人应按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大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黄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省厅制证中心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大冶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七、法定许可期限(审批时限)
七个工作日。外省户籍居民就近办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制证。申请人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治疗重症、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或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紧急事由申办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八、证件有效期
因私出国护照的有效期10年(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为5年)。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护照:120元每本,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项目变更加注:20元每项,收费依据:鄂价(2002)206号。
十、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148763713 监督电话07148760325
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