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7月16日,由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胡某某、卢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胡某某、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要承担被毁坏植株恢复生长保护费,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携带手锯、蛇皮袋前往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风景区,胡某某以锯树枝、扯树叶等方式毁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1 株。随后卢某某将采伐的红豆杉树枝、树叶分别装入两个蛇皮袋中,两人携带蛇皮袋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护林员当场发现,遂将蛇皮袋交出后逃离现场。经专业机构认定,被采伐的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为优良珍贵树种。被毁坏的红豆杉树高约7米,树胸径21.4厘米,红豆杉主梢已被砍伐,枝条、叶片已被砍伐90%以上,树干有砍伐痕迹,整个植株的损毁程度较为严重,影响了红豆杉植株的正常生长,蛇皮袋中的枝条、叶片种类为南方红豆杉植物。胡某某、卢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影响了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正常生长,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大冶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规定,大冶市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胡某某、卢某某对被毁坏的植株承担恢复生长保护费用17380元,并在黄石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支持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