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政工股、财务股)。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制定调研规划,协调调研工作,负责机关大型会议组织、行政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卫、信访、综合治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文稿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等工作;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效能评估等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做好对外协调工作。承办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会筹备、党组文电、保密、机要等工作,督办党组决定、决议的落实;按管理权限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以及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工作,承担干部出国(境)审批和出国(境)培训呈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全局作风纪律、工作效能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拟定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工作。负责全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协调与应急处置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评议、考核。负责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质量等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推进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按规定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指导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落实。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和证照的核发工作。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全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值守、运作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建立并实施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组织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不含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规范售后服务,组织指导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受害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指导调解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分析公开;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基层所、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执法体系建设;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网络交易、广告、合同监督管理股。拟定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具体措施、办法,规范辖区内各类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市场交易行为。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的使用,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相应规范的制定,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审查机构和广告业组织的工作。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积极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
(八)质量监督管理股(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强市发展战略,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一般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对全市实验室、认证机构和认证认可活动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九)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负责拟定全市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大冶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推动指导标准化项目建设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市计量授权工作,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拟定(修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和校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依法管理计量认证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计量惠民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协助查处特种设备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安全安全事故。监督指导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督工作衔接,监督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监督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分析掌握全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食品安全销售环节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实施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销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监督指导食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销售环节食品(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监督指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对负有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化妆品标准。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及安全用药宣传。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商标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管理、监督和指导专利服务机构工作,按规定权限报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本市商标管理,指导商标注册和代理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并负责大要案和疑难案件督办,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