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06-25 10: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为“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二、工作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悬挂光荣牌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户籍所在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证件遗失的退役军人,可凭本人档案中退役登记材料或市人武部出具的退役证明,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征求悬挂家庭的意见,确定光荣牌悬挂位置,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室内醒目位置摆放。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实施办法》施行前去世的退役军人,其家庭不悬挂光荣牌。

(三)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原则上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光荣牌悬挂、更换工作,视情开展送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悬挂工作。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四)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回已悬挂的光荣牌。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恢复悬挂光荣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悬挂光荣牌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烈士军属和退役军人的崇高荣誉,对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光荣牌悬挂工作,会同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作为悬挂光荣牌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履职尽责,充分运用正在开展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成果,逐人逐户建档立卡,并同步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系统,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海报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广大官兵和军队退役人员在国防和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大力宣传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市人武部等部门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

        2019年1月30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