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大冶版“摸金校尉”:六男子盗掘东周时期古墓被判刑

05-08 20:54   杨运红

说起“盗掘古墓”,想必大家第一时间会联想起“东陵大盗”、“摸金校尉”,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摸金校尉”却不如影视剧里描写的潇洒风光,反而会因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由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掘古墓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六名被告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被告人曾某平、彭某军、邓某如均系江西人,此前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先后分别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和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寻找“发财”机会。

    鄂王城遗址位于湖北省大冶市西南高河乡胡彦贵村,为东周时期遗址,距今约2700年。2017年12月,被告入王某洋在百度查询到鄂王城遗址有一百余座古墓后,沿着“鄂王城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等指示牌来到鄂王城村邹山岭古墓葬群踩点。并在QQ群里邀约被告人彭某军、曾某平前来盗掘,被告人彭某军邀约被告人邓某如、熊某平,被告人邓某如邀约被告人倪某平六名被告人集会后,商量共同盗掘鄂王城村邹山岭古墓葬群,并进行股份分配,被告人王某洋、彭某军、邓某如、曾某平各占20%股份,被告人熊某平、倪某平各占10%股份。

    2018年1月至2月,六名被告人携带金属探测仪(俗称“探针”)、洛阳铲、铁锹、钢锯、绳索、手套、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前往大冶市金牛镇鄂王城村祝山岭古墓葬群4号墓地,先用金属探测仪探测确定位置,然后进行挖掘,前后分四次对祝山岭古墓葬群4号墓地挖掘三个3米多深的洞穴、一个1米多深的洞穴,挖掘出一些残破陶片、鹅卵石等。所盗掘的墓地经大冶市文物管理局证实,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018年3月底,被告人曾某平伙同马某华、李某传、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范庄村苏庄组,以租房养黄鳝为由,租用紧邻古墓葬的当地村民许某平家房屋,然后在许某平家厨房内对围墙外古墓葬方向进行打洞挖掘,一直持续至2018年5月,挖洞长度10余米,深度约2米,因洞内渗

水等原因未挖掘到古墓葬。被告人曾某平等人回填洞口时被明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掘地点为战国至汉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大冶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洋、曾某平、彭某军、邓某如、熊某平、倪某平相互邀约,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造成古墓葬损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分别判处六被告七年至十二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承办检察官邵传良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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