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市调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新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调整为:城市低保标准由620元/月调增为6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5580元/年调增为60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40元/月调增为13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1400元/年调增为12000元/年。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08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300元/月。另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8倍调整至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