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我市正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做法是将评标权和定标权分离,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定标候选人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的主要方法有董事会议定标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标法,民主集中制定标法和定标委员会定标法。
该制度的实行是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精神,落实黄石市委、市政府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行“评定分离”,落实业主负责制,实现专家定标向业主最终定标转变,坚持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化解改革中遇到的矛盾,真正回归招标投标的市场本质。我市在招投标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这在全省县域招投标市场监管中具有首创性。
来源:今日大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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