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案件中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摸排、指引、报告的规定》,要求全院干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方位无死角摸排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实现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正确识别、精准打击并报告,在全院上下编织一张扫黑除恶的大网,让涉黑涉恶线索无处可遁。
《规定》指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梳理报案材料、线索来源、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指引重点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串通投标、破坏生产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开设赌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常规犯罪案件中的涉黑涉恶线索或可能存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指引重点为: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等纠纷时,凡发现倚仗宗族势力、恶势力,横行乡里,强揽工程,强占他人土地,阻止合法拆迁的;审理民间借贷之中,凡发现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使用“套路贷”和软暴力威肋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及利用网络平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涉黑涉恶线索指引重点为:审理资源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案件中,凡发现为强揽工程,组织多人恐吓、威肋发包人或者阻挠施工的;在审理房屋征收行政管理、城市行政管理等案件中,凡发现组织多人、以哄闹、暴力、威肋等方式抗拒行政执法的;在审理工商行政管理案件中,凡发现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行政诉讼中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执行案件中,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指引重点为:聚众阻碍执行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等。特别是对毁损、抢夺执行案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其他执行公务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重点指向多人越级上访;扰乱信访接待秩序;极端缠访;网络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工作明确要求,凡全院审判及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在三日内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刑庭)书面报告。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院相关部门报送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应进行甄别,确实具有黑恶犯罪嫌疑的,应于三内书面报告上级法院及同级党委扫黑办。对于存在涉黑涉恶“保护伞”的犯罪线索应于三日内直接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该规定印发后,通过科学系统列举出黑恶线索的摸排体系,激发全院干警发现黑恶线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形成齐抓共管的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来源:今日大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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