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市检察院邓中钢检察长应邀参加大冶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对一起备受关注的涉黑案件进行讨论。这是大冶市法检两院既两长同时出庭主审、主诉后,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又一举措。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为依法监督法院审判活动,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逐步建立起了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列席法院审委会的长效机制。
市法院王军院长指出,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审判委员会司法决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两家要在之前多次实践的基础上,将这项工作继续进行下去,加强沟通,实现共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市检察院邓中钢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两高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具体体现。大冶市检察院将按照上级院要求,继续开展列席法院审委会工作,认真履职,依法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 大冶市法检两院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总结经验,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制度,确保监督质量和效果,做到“双赢、多赢、共赢”,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规范化、常态化。
在当天的审委会上,市法检两院就这起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为该案最终判决提供了意见,法院近期将对该起涉黑案件作出判决。
来源 | 今日大冶
记者 | 李文娟 通讯员 | 杨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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