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乌龙”换5日行拘

08-02 09:09  

捡到别人的身份证,不迅速还给别人也就算了,若是据为己有,并拿出去用,就有些过分。当然,因此行为,惹上事儿的,也不值得同情。7月29日,东岳路派出所就处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案件。

7月29日19时许,东岳派出所政治指导员向前进、副中队长刘克怡带领队员上街进行常规巡逻,并对辖区公共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检查到东风路世纪乐园附近某网吧时,细心的向前进突然发现某网上女逃犯的身份证正在该网吧登记上网,向前进悄悄找到该名“逃犯”登记上网的机号后,带领队员将其控制住。然而,民警发现该名登记上网的女子与网上逃犯并非同一人,于是将该名女子依法带回所内调查。

经调查,该名女子姓胡,与登记上网的身份证上显示人员并非同一人。据胡某交代,她当天上网所登记的身份证是2017年10月分在东风路附近捡到的,随后就一直随身携带。7月29日,她来到该网吧上网,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没带,于是她便用捡来的身份证登记上网,玩得正欢时,却不料被当成了网上逃犯。

目前,胡某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编后语:

捡来的东西终归是他人的,并不属于你。“我在马路边,见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样浅显的道理怕是连小学生都熟记于心。特别是对于身份证这样敏感的东西,竟能如此理直气壮地据为己有,这种行为的动机本就值得怀疑。只是,被冒用者竟然是一名网上逃犯,多么戏剧性的一幕,多么巧合的结果。但仔细想想,总是能找到这种结局的前因,那便是女子将身份证据为己有。有一句网络俗语叫,不作死就不会死。所以,要想真正生活得理直气壮、坦坦荡荡,就不要想着动一些歪脑筋,安安分分、干干净净地为人处世!

来源 | 今日大冶

记者 | 李文娟 通讯员 程祖兴

责编 | 李砚雯(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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