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日前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2名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吸食毒品,遂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对2人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胡某,2017年12月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今年4月13日,金湖派出所在对辖区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吸毒检测时,发现胡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4月17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胡某的尿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胡某对鉴定意见表示无异议,4月24日,胡某被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吴某,2016年2月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0万元。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参加学习,不服从管理,在家中吸食K粉被市公安局查获,毒品尿检结果呈现阳性,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市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违规社区矫正人员吴某、胡某的收监执行,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给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
据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市检察院严格按照要求对全市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防脱管漏管,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收到很好的效果,仅今年上半年,就对不服从管理的7人作了收监处理。
来源 | 今日大冶
记者 | 李文娟 通讯员 陈勇
责编 | 李砚雯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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