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吴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获法院有罪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听到判决结果后,石某乙后悔不已。“本来是想为公司节约钱的,没有想到触犯了法律,自己被判刑不说,还把老板和同事也牵扯进来了!”
被告人石某乙是我市某铝业公司废铝车间主管。2017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乙为了替公司节约生产费用,多次向担任该公司环保委副主任的被告人吴某某提议,将废铝车间堆放的危险废物污泥直接丢掉或者掩埋,吴某某也多次向被告人石某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提出上述建议。在得到被告人石某甲的同意后,同年11月25日,由吴某某组织车辆并安排石某乙等人,将该公司废铝车间存放的近80袋危险废物污泥搬运至厂区东侧靠围墙处一空地下掩埋。今年1月15日,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从掩埋处挖掘出81.3吨灰白色泥状物,认定为危险废物。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冶市某铝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公司空地处进行掩埋,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石某甲系被告单位法人、直接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石某乙系被告单位其他责任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余元;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乙、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承办检察官邵传良提醒,“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事犯罪。不少企业和个人由于缺乏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了解,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触犯了法律后追悔莫及。
来源 | 今日大冶
记者 | 李文娟 通讯员 杨运红
责编 | 李砚雯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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