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某行政机关对大冶市某生态养殖公司违法毁坏林地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同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对该公司毁坏林地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经审查查明,某生态养殖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前往某国有林场和附近三个行政村非法占用林地修路、修大坝、修排水渠道等工程,非法毁林总面积210.6亩,其中生态公益林32.8亩。其间,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并恢复原状”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该公司未停止其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对毁坏的林木、林地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恢复原状。
据悉,本案是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制度全面铺开以来,黄石市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前,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精心调选公益诉讼人,认真准备庭前预案,与法院审判人员多次沟通,与被告开展庭前证据交换;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和答辩状,特别是被告提出的履行了法定职责、某生态养殖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受过刑事追究、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精心制作了庭上举证的PPT。
今年4月10日,本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人民监督员代表、黑龙江省泰来县检察院同行和大冶市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庭审准备充分,举证客观全面、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答辩有理有据有力,庭中采用了PPT多媒体方式示证,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效果非常好。庭审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而言,更是一次现身说法的警示教育。
来源 | 今日大冶
记者 | 李文娟 通讯员 刘家云
责编 | 严哲钰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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