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提出,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要及时整改。
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已有34个城市开通运营了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运营的线路有155条,运营总里程达4642公里,年完成客运量183亿人次,北京、上海、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的比重都超过50%。同时,目前还有43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获得批复,预计“十三五”末,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里程将超过6000公里。
为确保在轨道交通运营规模快速增长、客运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提升行业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交通部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并实现运营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规定》从车站设施、设备兼容性、线网衔接等方面,细化了运营服务专篇的内容,理顺运营与前期规划的衔接。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以及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准入与运行维护管理、风险隐患管控治理等相关要求。
《规定》还明确禁止了9类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七月一日《规定》实施后,这些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乘客将被记入“不良记录”信息库。
来源 | 央广网
记者 | 杜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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