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禁鞭”动真格 对违者“零容忍”

02-07 09:45  

2017年4月30日零时起,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禁鞭令”正式实施,此举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同和拥护,并取得了明显实效,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城区空气污染有效控制。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将继续全面实施禁鞭,过文明安全年,树环保新风尚。

为了全面落实各项禁鞭措施,圆满完成禁鞭工作任务,我市专门成立大冶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禁鞭办”),并向全市人民公开《致市民的一封信》,全面落实“禁鞭”要求,确保春节、元宵“双节”不发生违禁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问题;不发生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加大查处 违者重罚

今年“禁鞭”动真格,大冶警方“零容忍”。市公安局提醒各位市民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依据《关于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冶警方将严格执行该通告的相关要求,严打“双节”期间违禁行为,坚决执行“三个严查”(即严查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严查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查处。

据了解,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禁鞭”范围为:东起高铁大道;南至大冶湖南岸,包括碧桂园小区;西至大冶湖2号桥、天子湖、三里七湖、开元大道、金阳路、铜都大道;北至铜源路、长宁路、罗金大道、大棋路。以上道路整体路面亦在“禁鞭”之列。

在城区举行国家、地方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燃放和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巡查 无缝“禁鞭”

为了打赢“禁鞭”这场硬仗,市公安局将全面开展“禁鞭”执法工作。贯彻以块为主、分片划块、定人、定时、定责任区域,从严从紧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配合城管、街道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对不听劝阻、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依法打击到位;对禁鞭巡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到位,确保查处不漏一处、不漏一件、不漏一人。

2月9日起至3月2日,大冶警方将组织禁鞭巡查队伍开展“收缴查缉、禁鞭巡查”工作,确保巡查“零缝隙”。对各单位巡查收缴的烟花爆竹统一交由公安机关存放,市公安局联合市安监局根据收缴情况定期组织集中销毁行动。

春节、元宵佳节将至,大冶警方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文明欢度佳节,发现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110举报。

〉〉链接

“禁鞭”区内,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单位或个人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环保、城管、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大冶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该规定处罚外,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损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该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丨今日大冶

通讯员丨熊永恩

责编丨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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