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大冶警方拘留两名污染环境企业直接责任人

01-12 11:56  

为了经济发展就可以污染环境?

当然不是!

面对两家为节约成本而罔顾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违法企业,大冶公安的答案就是——依法查处!2018年新年伊始,大冶市公安局依法对两家污染环境的企业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日前,大冶市公安局环保警察大队联合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两起违法行为:

罗桥工业园内某纺织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运行锅炉配套的麻石水膜脱硫除尘设施喷淋系统和风机,导致废气直接通过烟囱向大气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大冶城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打浆废水循环管道弯头连接处密封圈破损,该企业未能及时发现、抢修,致使纸浆废水直接漏排至外排水沟,对当地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经过调查:该纺织有限公司和该纸业有限公司在日常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为节约成本,对污染情况不重视,不上报,拖一时是一时,罔顾环境污染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月3日,大冶市公安局依法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钟某予以行政拘留;1月4日,该局依法对某纸业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柯某予以行政拘留。

目前,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两家企业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丨大冶公安

责编丨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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