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护航食品安全

©原创   07-08 10:39  

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李尚书 通讯员 张雪莉)近日,金山店法庭审理了一起保健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彭某退还孟某货款580元并赔偿5800元。

孟某在被告彭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三盒龟胶和一盒林下山参,共花费580元。回家后,孟某打开龟胶发现其变质长霉,且已过食用保质期,也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林下山参外包装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孟某认为彭某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被告彭某销售的龟胶、山参既违反了法律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依法承担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诉判决。

在该案审结后,承办法官罗锋没有把司法职能局限在法庭内,而是主动发挥司法建议功能,经过对本地市场的深入调研和走访群众了解情况,发现依旧有部分经营企业存在违法销售过期保健品、变质药品的情形,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司法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对所涉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复函,表示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常态化、长效化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提升震慑效应等方面持续发力,切实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责编丨陈  雪

编审丨范先浩

监审丨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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